导读:2021年4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2021]48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与《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要求,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安全应急产业,优化安全应急产品生产能力区域布局,支撑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各地科学有序开展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应急产业是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安全防范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专用产品和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基地是以安全应急产业作为优势产业,特色鲜明且对安全应急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及产业链优化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以及国家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分为培育期和发展期两个阶段。处于培育期的示范基地属于创建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基地和示范基地创建单位[以下统称示范基地(含创建)]的申报、评审、命名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统筹示范基地(含创建)的评审、命名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基地(含创建)的初审和上报等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基地(含创建)培育。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示范基地(含创建)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综合类是指相关产品或服务涉及多个专业领域,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高、规模效益突出的示范基地(含创建);专业类是指相关产品或服务在某一专业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较高,具备一定规模效益的示范基地(含创建)。
具体申报条件应满足产业构成、创新能力、发展质量、安全环保、发展环境、应用水平等6方面指标要求,详见《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和科技主管部门的联合上报文件和初审意见。
(二)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书(附件2)。
(三)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表在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http://safetybigdata.org)申报系统里打印。申报表中涉及的产业规模数据以当地统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
(四)涉及第八条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定期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的遴选和评审工作。
(二)申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自愿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申请,并登陆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开展审查,联合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提交审查意见扫描件,纸质版一式三份分别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第四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答辩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站及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且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命名。其中,综合类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专业类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专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一)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培育期满三年后,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评估,满足示范基地条件的,由三部门联合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未满足示范基地条件但评估认为具备创建单位条件的,培育期可延长两年,两年内再次评估仍未满足示范基地条件的,公告撤销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示范基地经定期评估未满足条件的,由三部门通报、责令整改,两年内再次评估仍未满足条件的,公告撤销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二)对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每年3月底前,示范基地(含创建)应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至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分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的,可撤销其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示范基地(含创建)内的应急物资将作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纳入工业应急管理能力体系。要按要求将相关企业产品、生产能力、库存等相关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及时保障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发展予以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在产学研合作、技术推广、标准制定、项目支持、资金引导、交流合作、示范应用、应急物资收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推荐等方面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内单位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期满两年后可直接申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支持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开展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培育。
第十七条 已批复的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与《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书编制要点
附件1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条件 |
指标性质1 |
适用范围2 |
示范基地创建单位 |
示范基地 |
1.产业构成 |
1.1年销售收入 |
基地安全应急产业领域内企业年销售收入≥60亿元,特殊类型地区3≥50亿元。 |
基地安全应急产业领域内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亿元,特殊类型地区≥80亿元。 |
约束项 |
综合类 |
基地安全应急产业领域内企业年销售收入≥40亿元,特殊类型地区≥30亿元。 |
基地安全应急产业领域内企业年销售收入≥60亿元,特殊类型地区≥50亿元。 |
约束项 |
专业类 |
1.2申报领域数量 |
基地安全应急产业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领域。 |
约束项 |
综合类 |
基地安全应急产业在同一专业领域。 |
约束项 |
专业类 |
1.3产业链 |
基地所申报的领域具有一定的上下游产业链配套。 |
基地所申报的领域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较为完善。 |
引导项 |
通用 |
1.4规上企业4数量 |
基地内规上企业≥30家,其中所申报的每一个专业领域≥7家。 |
基地内规上企业≥40家。 |
约束项 |
综合类 |
基地所申报的专业领域规上企业≥10家。 |
基地所申报的专业领域规上企业≥20家。 |
约束项 |
专业类 |
1.5产业销售收入增长率 |
创建期内基地安全应急产业领域内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8%。 |
评估期内基地安全应急产业领域内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10%。 |
引导项 |
通用 |
2.创新能力5 |
2.1研发机构6数量 |
基地内相关领域省级以上研发机构≥3家;其中申报主体若含安全应急服务的,相关领域省级以上研发机构≥2家。 |
基地内相关领域国家级研发机构≥2家或省级研发机构≥4家;其中申报主体若含安全应急服务的,相关领域国家级研发机构≥1家或省级研发机构≥3家。 |
约束项 |
综合类 |
基地内相关领域省级以上研发机构≥2家。 |
基地内相关领域国家级研发机构≥1家或省级研发机构≥3家。 |
约束项 |
专业类 |
2.2研发投入 |
基地内相关领域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2%。 |
基地内相关领域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3.5%。 |
约束项 |
通用 |
2.3发明专利 |
基地内企业每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有效发明专利数≥0.3件,其中相关领域有效发明专利数≥20%。 |
基地内企业每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有效发明专利数≥0.4件,其中相关领域有效发明专利数≥30%。 |
引导项 |
通用 |
2.4产学研用合作开展情况 |
基地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建有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平台。 |
基地产学研用合作机制较为完善,建立了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平台以及促进申报领域产业发展的产学研用专项平台。 |
引导项 |
通用 |
3. 发展质量 |
3.1智能化水平 |
基地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应用,设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管理信息化等建设基础良好。 |
基地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相关领域内的应用较为广泛,设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管理信息化等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
引导项 |
通用 |
3.2品牌建设 |
基地注重相关领域品牌建设,拥有国内知名品牌。 |
基地拥有相关领域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拥有一定数量的“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 |
引导项 |
通用 |
3.3竞争优势 |
基地内相关领域技术或产品达到国内较高水平;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企业规模、技术、产品等在业内具有一定竞争优势。 |
基地内相关领域部分技术或产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企业规模、技术、产品等在业内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
引导项 |
综合类 |
基地内相关领域技术或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企业主导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相关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 |
基地内相关领域部分技术或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产品列入相关推广目录;企业主导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相关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
引导项 |
专业类 |
3.4服务型制造 |
基地内相关领域的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初步显现,服务型模式初步应用。 |
引导项 |
通用 |
4.安全环保 |
4.1安全生产考核 |
基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地方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严格,建立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
约束项 |
通用 |
4.2安全生产状况 |
基地近三年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否决项 |
通用 |
4.3节能环保 |
基地连续三年达到国家或省级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环保目标。 |
约束项 |
通用 |
5.发展环境 |
5.1产业规划 |
基地制定了安全应急产业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 |
基地实现了安全应急产业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设定的目标。 |
约束项 |
通用 |
5.2组织机构 |
基地设有专门的安全应急产业管理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
约束项 |
通用 |
5.3政策支持 |
地方政府在发展规划、财税政策、人才政策、政务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对相关领域发展给予支持。 |
地方政府在发展规划、财税政策、人才政策、政务服务、创新创业、集聚发展等方面对相关领域发展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
引导项 |
通用 |
地方政府将安全应急产业纳入政策支持范畴。 |
地方政府制定了促进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 |
约束项 |
通用 |
5.4财政支持 |
地方政府在财政资金方面对相关领域给予支持。 |
地方政府对相关领域加大了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鼓励设立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引导基金。 |
引导项 |
通用 |
5.5公共服务 |
基地建有支撑相关领域发展的创新创业、检测检验、知识产权交易、推广应用、投融资等公共服务平台。 |
引导项 |
通用 |
6.应用水平 |
6.1公益服务 |
基地建有安全应急产品演示、体验与安全应急宣传教育场所。 |
基地内安全应急产品演示、体验与安全应急宣传教育等场所面向企业、社会公众提供了宣传、教育、体验、演练等公益服务。 |
约束项 |
通用 |
6.2示范应用 |
基地内相关产品或服务在安全应急领域具有一定规模的推广应用。 |
基地开展了安全应急产品或服务示范应用工程建设,成效显著。 |
引导项 |
通用 |
6.3应急保障能力 |
基地具备应急物资快速转产、扩产能力。 |
引导项 |
通用 |
1. 指标性质中,“约束项”是指申报示范基地(含创建)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引导项”是指申报示范基地(含创建)建议具备的优选条件;“否决项”是指示范基地(含创建)在评审或评估中,此项若不合格,评审或评估不予通过。
2. 适用范围中,“通用”是指适用于申报综合类、专业类两个系列示范基地(含创建)的条件;“综合类”是指适用于申报综合类示范基地(含创建)的条件;“专业类”是指适用于申报专业类示范基地(含创建)的条件。
3. 特殊类型地区包括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困难地区(资源枯竭地区、产业衰退地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等)。
4. 规上企业为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主要产品或服务在安全应急产业领域内的企业。
5. 以安全应急服务为申报主体的专业类示范基地(含创建),研发机构数量、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不做要求。
6. 研发机构包括:(1)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2)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3)国家技术创新中心;(4)省级技术创新中心;(5)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6)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7)国家企业技术中心;(8)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作参考。
注:以上表中各项指标均限定于基地内安全应急产业;相关领域均限定于基地申报的安全应急产业领域;申报基地内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
附件2 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书编制要点
(三)产业基础。主要包括申报基地内的产业构成、创新能力、发展质量、安全环保、发展环境、应用水平六方面现状;创建示范基地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制约因素和存在的问题等。
(四)创建需求。从区域经济发展和安全应急保障两方面分析。
(一)总体思路。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发展定位等。
(二)发展目标。分别提出三年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五年以及中长期发展目标。
(一)发展重点。包括安全应急产业重点发展的专业领域、重点技术装备与服务、重点培育的品牌和企业等。
(二)主要任务。围绕设定的发展目标,拟开展的重点工作。参照《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扩大产业规模、提升创新能力、提高发展质量、优化发展环境、完善产业链条、提高安全环保管理水平、深化先进安全应急装备试点示范应用以及服务区域安全应急保障需求等内容。
(五)基地内支撑相关领域发展的创新创业、检测检验、知识产权交易、推广应用、投融资、公益服务等产学研用平台列表。
(七)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相关领域制造业融合发展文件。
(八)参与制定相关领域的标准或产品列入的相关目录列表。
(九)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应急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意见等。
(十一)地方政府在规划、财税、人才引进培养、政务服务、创新创业、集聚发展等方面支持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
(十二)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支持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的情况。